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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4-28 09:43)    点击:780

何种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2016-04-28 转自江苏高院

作者: 江福禄 王玥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312月,李先生购买了苏州工业园区一套精装修住宅。20156月,李先生依照《商品房(精装修)销售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去售楼处办理交房手续。谁知道,呈现在他眼前的精装修房,完全不符合其预期。“我认为房子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进户门锁安装松动,2、进户门密封条局部脱落……”在园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精装房纠纷案件中,原告李某当庭列举了多达66项的房屋瑕疵,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并予以赔偿。最终,法院未能支持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诉请。

 

高达66项房屋瑕疵问题,为什么还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原来,李某为儿子购置一套精装房作为婚房,前不久收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满心欢喜的前去验收,不料想验出了一肚子火气。手刚附上门把手,还没使劲,锁头就一副摇摇欲坠的样子,屋内贴的大理石有裂纹,墙纸贴的也歪了……看过一圈后,李某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根本不符合精装房的标准,当即决定拒绝收房。后经交涉,开发商根据李某的意见对房屋几处进行了维修整改,可还是不得李某满意,李某拒绝收房,双方闹得对簿公堂。

 

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工程规范要求,施工材料也不符合国家规范,不符合交房和使用条件。李某认为被告构成逾期交房,并按房屋买卖合同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被告开发商辩称,涉案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原告主张逾期交房,无事实依据。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并不像原告所述那么严重,被告同意继续予以维修。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间依法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所列出的瑕疵并非重大质量缺陷,不影响居住和使用,不能作为认定逾期交房的事由,不影响房屋交接手续的办理,原告可完成房屋交付手续后主张保修责任。被告交付房屋时,具备合法的证件,其履行了约定的通知程序,具备交付的条件,因不存在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事由,不构成逾期交付。最终园区法院判决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因修复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万元,并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请。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绝收房的法定理由有以下两种情形: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因双方合同中未将精装修的质量作为交付条件之一,交房时存在的瑕疵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房屋主体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被修复的情形。本案开发商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程序,在具备交付条件后,只要不存在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事由,例如大理石地砖开裂、墙纸贴歪、石膏线开裂等此类问题,属于感官瑕疵;并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影响居住安全的重大质量缺陷,并不会导致商品房的功能丧失,不会导致买房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促进交易、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角度出发,法律规定买房人不能拒绝收房,因逾期收房而导致的损失由买房人自行承担。同时,从实现相关权益和社会资源利用最大化角度出发,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开发商的修复责任,购房人李某可以要求开发商对装修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及赔偿因修复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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